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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四条

发布日期:2024-05-23

十四条 5月23.jpg

   第十四条  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,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,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。

 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,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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